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:::

公告「高速鐵路雲林車站特定區」區段徵收範圍內可供建築土地第19次公開標售,請踴躍參加投標。

刊登日期:2021/6/24
發文日期:2021/6/23
發文字號:府地發一字第1102714409A號
主旨:公告「高速鐵路雲林車站特定區」區段徵收範圍內可供建築土地第19次公開標售,請踴躍參加投標。
依據:土地徵收條例第44條暨雲林縣區段徵收土地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。
公告事項公告: 土地徵收條例第44條暨雲林縣區段徵收土地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。一、標售標的之土地標示、使用分區、面積、標售底價及押標金金額:詳如標售清冊。
二、投標資格:
(一)依法得在中華民國領土內取得土地之公、私法人及自然人,均得參加投標。
(二)外國人參加投標,應受土地法第17條至第20條之限制;大陸地區人民、法人、團體或其他機構,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參加投標,應受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9條及相關規定之限制。
三、產業專用區土地標售使用限制條件:
(一)限期使用:得標人須於土地移轉登記完成之次日起3年內取得建造執照並申報開工,如取得建造執照但尚未興辦開工者,得展延1年。另其建造執照所載之總樓地板面積不得低於1.5公頃(本案土地使用管制要點規定之最小開發規模)與二分之一法定基準容積率之乘積(總樓地板面積 ≧ 1.5公頃 × 0.5 × 280%)。
(二)限制移轉:得標人應於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時,應一併辦理預告登記,得標人未取得使用執照前,不得移轉予第三人。
(三)附買回條款:未符合第(一)項限期使用之規定者,應由得標人回復原狀(含土地現況及塗銷土地他項權利登記)後,本府得依民法第379條至第383條規定以原決標價無息買回,買回所衍生之相關行政規費、稅賦及已支出之土地改良費用均由得標人負擔。
(四)訂立協議書:標得產業專用區土地者須於開標次日起30日內與本府訂立協議書,倘未依本須知訂立協議書者,其得標自始無效,且押標金不予發還。
四、公告起訖日期:自110年6月25日至110年7月26日止。
五、受理投標期間:自110年7月12日至110年7月26日上午9時開啟信箱時止。
六、投標書件:因應新冠肺炎(COVID-19)疫情影響,本府不提供紙本投標資料之索取,有意投標者,請至本府地政處網站(網址:http://land.yunlin.gov.tw/)下載投標單、投標專用信封及投標須知等相關書件。
七、投標方式:
(一)以郵遞投標為限,親送本府者恕不受理。
(二)投標人應將填妥之投標單,連同押標金票據及應附證明文件確實密封,以掛號函件於標售公告所定期間前寄達「斗六郵政第345號信箱」,逾信箱開啟時間寄達者,不予受理,原件退還。
八、開標時間及地點:於110年7月26日(星期一)上午9時30分整準時於本府第二辦公大樓3樓會議室(五)開標,惟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,開標作業將採線上直播方式進行。當天如因颱風或其他突發事件而經相關單位宣布停止上班,則順延至恢復上班首日同一時間、地點開標,不另行公告。
九、繳款方式:得標價款除以得標人之押標金逕予抵充價款外,剩餘應繳納價款由本府於開標日開立「區段徵收土地價款收入專戶繳款書」(1式5聯)交得標人依限繳納,得標人應於決標之次日起40日內繳清,未於期限內繳清價款,視為放棄得標權利,所繳納押標金不予發還,由本府重新公告辦理標售。
十、標售之土地一律按現狀辦理標售,請投標人自行前往現場查勘,得標人不得要求任何補償或增設任何公共設施。
十一、開標前如發生重大事件影響開標工作,本府得隨時停止標售,並退還原件,投標人不得異議。
十二、有關本區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管制情形,請逕向本府城鄉發展處(都市計畫科)查詢。
十三、其他事項詳見雲林縣政府「高速鐵路雲林車站特定區」區段徵收範圍內可供建築土地公開標售投標須知。
十四、本公告刊登事項如有錯誤,以本府門首公告(布)欄公告為準。
十五、主辦單位:雲林縣政府地政處(土地開發科),聯絡電話:05-5523496,傳真電話:05-5349468。
附件: